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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岳案例┃劳动关系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来源: | 作者:pro6f823d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03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提供劳动。在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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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某签订《xx市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自 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乙方从事食堂岗位工作。

  2012年5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乙方从事食堂岗位工作。

  2015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2021年6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三份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三年。乙方从事监控岗位工作。

  2016 年11月至2022年2月,乙某一直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乙某在此期间生育二次,分别是 2017年4月8日生育一男孩,2019年5月17日生育一女孩。2022 年3月9日,甲公司向乙某出具《员工限期返岗通知书》,通知乙某2022年3月14 日报到,并送达乙某。乙某未按时报到,甲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乙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 2022年3月22日送达乙某。

  乙某向xx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甲公司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3688.5元;2.甲公司支付乙某2016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的工资295036.6元;3.甲公司支付乙某 2016年11月份至2022年2月份社保费用 578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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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结果

  一、甲公司向乙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22年2月工资110130元;

  二、甲公司向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5859.17元;

  三、驳回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甲公司与乙某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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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结果

  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某支付生育津贴 3620 元;

  二、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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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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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乙某自2016 年 11 月至 2017年 4 月 8 日生育一男孩期间,未提交向甲公司请病假的相关证据,故认定乙某系向甲公司主张事假。乙某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故甲公司不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劳动合同。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认定 2016 年 11 月开始,双方经口头约定中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
  但是,乙某因生育一胎而请假,甲公司对此知情,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规定,乙某应当享受产假为158 天,其中有 60 天需要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乙某于 2017 年 4月 8 日生育一子,甲公司应支付一胎生产后 60 天的生育津贴。2017 年 6 月起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810 元,故乙某享有该期间的生育津贴为 3620 元(1810×2)。乙某生产后,并未返岗,其与甲公司的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中止状态。直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乙某生育一女孩,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一直由乙某本人负担。虽然期间双方续签过劳动合同,但是结合双方陈述,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乙某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乙某生育二胎前后一直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其亦未向甲公司主张产假等,甲公司对其生育二胎并不知情,故甲公司无需支付乙某生育二胎后的生育津贴。乙某生育二胎后一直未上班,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后甲公司向乙某发出返岗通知,乙某有义务按时返岗,甲公司有权解决劳动合同。一审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某支付生育津贴3620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乙某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乙某自 2016 年11 月至 2022 年 2 月长达数年未依约提供劳动,未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在此期间,双方并未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且均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双方是否口头约定,双方均以实际行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审认定该期间应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正确。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提供劳动,而乙某在自认自 2016 年11 月至 2022 年 2 月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主张在此期间的工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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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岳律师观点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根据山东省劳动关系的实际,通过地方立法形式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涉及到本案,甲公司和乙某双方以实际行动形成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乙某未提供劳动,甲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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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