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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46-8334789致企业家的一份法律咨询书
企业家朋友们:
当您还没有卸下去年的疲惫时,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从武汉蔓延到全国乃至全球。为了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国家、省、市、县、乡(镇)、村均采取了一系列的应急措施,我们都在自行封闭中。近几日,国家、省、市三级政府又相继出台了支持企业发展的多个政策措施,来为企业的复工排除障碍,提供支持。
面对疫情,虽然居家办公,但我们仍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为您提供法律服务。近来,我们不断的收到客户咨询,并进行了一一解答。为了给企业排忧解难,本所成立了由主任室带头、以各部门主任为成员的法律服务团。现在,法律服务团将收到的咨询问题及律师的答复收集整理,统一向您提供本法律咨询报告,请予以参考。
第一篇 司法程序篇
一、年前收到的开庭传票,是否按期开庭?
答:建议关注受理案件的法院、仲裁委及劳动仲裁庭的公告,也可重新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联系核实。
二、诉讼(或仲裁)时效即将届满,现在是否还能立案?
答: 市各级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立案可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诉讼)办理、材料邮寄提交。
如需到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通过立案预审邮箱提交材料,立案大厅不再现场受理立案和咨询。
如需到 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退费、案件信息查询、申请阅卷等仲裁活动的, 仲裁委员会建议如无急需,建议尽量延期进行,事人可以联系该案案件秘书或通过拨打-仲裁咨询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咨询。
三、现在法院是否还能办理诉讼保全?
答:目前法院还未安排正式上班,仅有部分工作人员值班,需要正常上班后才能进行网络查控等保全工作。
四、劳动争议的时效在疫情期间届满,怎么办?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第二篇 劳动用工篇
五、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如企业拒绝支付,职工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企业2月9日前安排上班的职工,工资如何计算?
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建议参考此规定处理。
七、已被确诊的感染肺炎病毒的职工可否辞退?
答:已被确诊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使劳动合同到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八、企业提前复工,是否可行?
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确因工作需要于2月9日24时前返岗复工的人员,各地、各相关部门和所在企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这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如违反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会被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江苏南通喻某提前复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是全国首例因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九、企业发现劳动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相关检查而劳动者拒不配合,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此外,劳动者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无相关规章制度或还未明确相关规定,因涉及劳动安全卫生,建议用人单位尽快组织召开职代会讨论确定(可在线会议,留存视频),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途径对劳动者进行告知。如已设立工会,应经职代会讨论并向工会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明确同意实施后,再向劳动者告知。
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劳动者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能否返回用人单位?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如果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一、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上班,企业也为了安全考虑,不安排部分劳动者返岗上班,这是否可行,如何处理?
答: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如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或者身体不适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当地的医疗期规定执行。
(三)由于部分劳动者返岗时间较长或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待岗协议》或签署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待岗期间各项待遇。
第三篇 民商事合同篇
十二、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参考全国各级法院判例对2003年非典的意见,疫情是否属于具体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不管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作为义务人或责任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若未及时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该部分损失需要由义务人或责任方承担。所以,建议尽快审核因本次疫情不能够履行或者不能够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尽快与合同相对方取得联系,并留存相应的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117、11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建议尽快梳理与本次疫情相关的资料,为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准备好证据材料。
十三、因此次疫情而给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引发的财产损失如何承担?
答:要分析具体案件,如果能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若无约定,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具体为: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四、承租人通知暂停支付租金,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合同对类似疫情造成租赁物不能使用的风险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应充分考虑租赁物的用途以及此次疫情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如果租赁物用途属于开放性场所,那么可能会因本次疫情、政府政策造成租赁物无法得到充分经营和利用,可以推定为合同目的阶段性不能实现,建议考虑主动与承租人协商减免房租事宜。
此外,根据2020年2月4日《-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规定,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户疫情期间租金的,市、区县要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如确需减免租金,出租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获取财政补贴,具体可向市财政局及各区县政府咨询。
十五、银行贷款到期,企业现在还没有复工,是否可以延期归还?
答:参考法院判例,2003年的“非典”疫情不属于企业延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法定理由。不过,为了缓解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及各地政府相继下发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对满足条件的贷款予以展期、续贷、贴息等优惠政策。但是,款额有限,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如果有用款需求,应当尽早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尽早办理展期、续贷、贴息等手续。
具体金融政策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及《-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
十六、企业没有复工导致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员工提出因此无法及时偿还按揭贷款,怎么办?
答:根据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和五部门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的有关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所以,建议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工资的企业,应该与员工一起及时与有关银行沟通申请延期还款。
十七、企业对外担保,有多个担保人,还有抵押物,现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本企业代偿。是否可行?
答:对此,应当根据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以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而具体分析。如果此笔借款存在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的,建议作为保证人的企业不要归还此借款而应当要求银行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如果该笔借款是由多家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那么作为保证人的企业有义务向银行履行保证义务。但是如果代借款人归还此借款之后,只能向借款人追偿,而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所以此种情形下,建议保证人与银行协商受让该笔债权,以便取得债权人资格而向借款人或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
第四篇 政府政策解读篇
十八、如何理解2020年2月-日《-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政策支持”?
1.在最长6个月的期限内,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三项保险,但需具备如下条件:
(1)因受疫情影响导致;
(2)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是暂时性的;
(3)是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
(4)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缓缴企业可享受如下待遇:
(1)免收滞纳金;
(2)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4.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5.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十九、如何理解2020年2月4日《-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的规定的“依法延期缴纳、减免税款”政策?
1.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经企业申请,可延期申报纳税。
2.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第五篇 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刑事篇
二十、企业生产急需物资,时间紧、任务重,出现一批次产品质量瑕疵,政府要处罚,这如何应对?
答:律师认为,各生产疫情应急物资的企业,应严格把控物资产品质量,如若因质量不合格或者以次充好等问题被立案调查的,将会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企业在疫情期间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又认为自己有理由,建议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现在超市各种成本增加,拟将销售的商品整体涨15%左右,可否?
答:建议向主管部门说明,并保留好证据。目前根据规定,各超市、民生所需物品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物资价格,因哄抬物价被立案调查的,将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需要特别提醒,如果销售桶装水,则应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桶装饮用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期间禁止回收空桶。
二十二、企业经营许可文件到期,如何续期?
答:现在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均实行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快递邮寄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审批业务,建议通过上述途径完成疫情期间需审批的业务。
二十三、企业本来已不景气,这次疫情更是让公司雪上加霜,应如何应对?
答:建议及时提出破产申请并保留证据。依据《破产法》、《公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况下,债务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原因出现后,及时进行自行清算或提出破产申请,以使企业合法退出市场,且不可盲目随意注销企业登记,从而导致股东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十四、发现网络传播谣言,如何处理?
答: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散布谣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友情提示:若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有任何的法律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始终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专家”,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无时无刻,不舍昼夜,愿为形与影,出入恒相逐。感谢您对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团的支持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