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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文件精准解读
来源: | 作者:pro6f823d | 发布时间: 2020-02-12 | 10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

     2020年2月4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本意见为在疫情之下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压力的雪中送炭式的利好政策性文件。律师事务所客户关怀中心一时间对文件逐条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将本文件主旨作出解读如下:

一、本文件为应对疫情时期,山东省面对全省各地市为帮扶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各地市很快会根据本文件制定相应的适应本地市实际情况的相关文件。

二、本文件分别从强化金融支持、降低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稳固企业用工四大层面为中小企业经营助力。

三、文件要求银行机构各类贷款规定、审批贷款方式、政策性贷款入手,同时施行降息、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放款效率,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稳定企业运行。

四、山东省政府作出了强大的政策支撑,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强化银行放贷信心,充分考虑可预见风险,对贷款企业遭遇疫情无力还款形成不良部分进行财政补贴,对利息、担保费率等项目进行明确要求,力度之大空前。

五、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税款、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缴款期限延长,税款最大限度减免,调动多机构进行配合工作,豪才律师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深入了解和理解文件精神,明确办理流程和相关具体数额。

 

六、为稳定企业运行提出了多措并举的要求,要求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企业房租倡导减免,同时给予相应补贴和奖励。政府出面建立孵化基地,引导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压力,豪才律师建议企业负责运营的负责人应当切实关注。

七、从行政管理角度提出适应疫情之下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由于本文件为面向全省的纲领性文件,之后各地市肯定会有落到实处的行政管理方式。

本意见的逐条解读: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解读:疫情之下对各银行机构提出了要求,从银行审批贷款、中小微企业申请贷款两个角度为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明确了银行机构要切实为受资金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考虑,并明确列举了禁止方式。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解读:从银行层面解决企业资金压力,下调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两种门槛相对较低的贷款方式中小微企业可以向银行申请,应对疫情银行机构还会建立相对简化的业务流程,并且加快审批。总之,中小微企业申请办理银行贷款较之前会容易许多。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风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解读:本条为金融支持的细节性规定,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应费率降低,进一步为企业办理银行机构贷款提供便利。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解读:本条为金融支持的细节性规定,同时指出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方式及大幅度降低了应急转贷费率。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解读:本条为金融支持的细节性规定,明确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方式及时间和利率。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解读:本条为金融支持的细节性规定,强化银行机构放贷信心,明确放贷机构风险应对及相关财政政策支持。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解读:企业财务人员应做好本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统计,充分了解、理解各地市税务机关作出相应减免规定,及时申报。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解读:企业才人员作出积极应对,尽量按时申报,如确实存在困难的,及时与税务机关对接联系,申请延期。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解读:企业财务人员做好统计,及时向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后续工作。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解读:明确了承租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企业可以与该国有企业进行及时沟通,免交或减半缴纳不多余3个月的房租,企业相关负责人做好数据整理和补充协议的签订。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可以参照该要求与出租方进行协商。相信很快各地市也会有相应的细节性要求。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解读:对国有企业提出了应对疫情的严格要求,民营企业的应收款项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也应作出相应准备,自查应收款项,及时与相应国有企业进行对接。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解读:从省政府的角度对各地市提出的实际要求,该条落实到位,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压力。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解读: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的实惠政策,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准备,对于有需要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缓解经营资金的压力。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解读:省政府全盘考虑,企业经营必须条件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可以为降低流动资金支出,可以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补缴相应的水、电、气的费用;在疫情中,企业可以暂时缓交相应费用。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解读:稳定了物流企业的经营信心,仓储存放,货物运输等相应的有实效的供给侧,具体使用应当参照各地市的具体政策。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解读:有应对能力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企业,企业内部相应负责人应做好相应备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具体执行方案还应参照各地市的具体政策规定。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解读:稳定了企业用工信心,企业内部相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好时间节点及各地市具体政策规定和申请相应补贴的条件。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解读:托底用工解决方案,企业应当利用好工会制度,应对特殊时期,工会应当拿出特殊的应对方案,不搞一刀切,轮岗轮休制度切实可行。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解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可以使用的政策性依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技术工人岗位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解读: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办理流程政府已经做出优化,各地市也会出台相应的优化方案,企业内部负责人及时做好梳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